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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启动阶段中债务人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作者:锦洛    时间:2024-01-10 09:54:48    浏览:次    在线收藏

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在企业破产事件中经历一个由低到高的发展过程。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企业重整计划的执行,早期是对债权人利益的充分保护,而债务人利益得不到认可,受损严重。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种观念逐渐发生转变,意识到在破产重整中,也要考虑到债务人利益,利于债务人保护的程序、原则也就不断出现。


  重整制度,主要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来提高债务人地位,促使债务人利用破产制度实现自我救济与复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而企业重整制度,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即其适用对象,对什么人适用重整程序的问题。重整债务人的范围过窄或过宽,都可能会不利于企业重整成功,损害债权人利益。


  我国重整制度因其重整程序过于复杂、花费以及耗时都较高,实践中一般适用于大型企业,而中小企业往往采取和解程序。确定重整的适用对象,必须要把握企业社会价值,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像那些规模不大的、资产较小的中小型企业会被排除;此外,重整制度通过对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调整,才能得以顺利展开。


  此外,企业开展重整程序是具备一定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因,惯例是企业未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其他可能濒临破产的原因。而遇到这些情况时,企业就可提出重整申请,促使债务人抓住时机,同时降低债权人可能承担的风险,挽救企业经营危机。


  债务人重整的条件,“再建希望”是很重要。“再建希望”,是指被申请重整的债务人通过重整,维持经营,获取经济效益偿还债务,促使企业复兴。因重整的目的在于拯救濒临破产的企业,若企业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不具备再建希望,是无法启动重整程序的。即使这类企业实施重整,也只能以破产清算结束,从而损耗社会资源。


  关于企业的“再建希望”,属于一种价值判断,具体的还有综合企业当前业务、财务、管理等方面因素,判断企业是否能够实施重整计划,有没有继续经营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