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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整程序中政府利益的保护与调整

作者:锦洛    时间:2025-01-09 09:49:42    浏览:次    在线收藏

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据建设企业交易中心了解,不仅涉及到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还涉及到政府利益。而政府利益主要体现于税收债权的实现问题,即税收债权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权。


  关于税收债权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权,存在不同观点,而主张税收债权具备优先受偿权的原因有两点:


  一、税收债权具有公益性。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其主要职能是组织国家财政收入,满足政府的财政需求。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国家对于税收的依赖性也不断加强。对于从国家层面将,税收将会被用于社会福利支出,能够实现各种公共职能,借此平衡那些社会财富分配不公的现象,同时可调整产业结构,保障国民经济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政府税收损失将会由其他纳税人承担。在一些特定破产案件中,若税收债权不具备优先受偿权,那么政府的这部分税收损失将通过增加税率或税额等方式进行弥补。


  对税收债权具备优先受偿权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这将会减轻税收机构的压力,很容易造成相关政府部门对收取税款工作产生懈怠,进而导致企业不断欠税。而当企业面临破产时,其欠税数额越大,又因税收债权优先受偿,这将使得本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税负不合理地转移至其他普通债权人,由普通债权人为债权人埋单,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不利于企业重整成功。


  据了解,很多国家和地区坚持税收债权优先受偿。其中,法国的相关规定中指出,偷税不会导致债务人免责,国家保留追究权利;日本将某些税收作为共益债权优先受偿,政府利益被有效保护;我国破产法中也予以税收债权的优先受偿权,这是公共利益得以实现的一个重要渠道。